第八百四十四章 有點大腦缺氧
律師本色 by 雪映紅梅
2024-3-15 22:00
就在此時,雲梅的手機響了。
“姐,晚上回來吃嗎?”電話是妹妹雲喬打來的。
既然已經要成壹家人了,也就沒必要再遮遮掩掩的了,於是三個人的小飯桌成了四個人的聚餐。
因為之前雲梅只說是與朋友壹起吃飯,讓她也出來湊湊熱鬧,介紹認識下,雲喬是本著蹭飯的心態來的,結果進了西餐廳才發現,姐姐的朋友居然是師父父子。
這壹驚非同小可,直接勾起了她偷拍的欲望,準備當回淩淩漆弄點外快,讓自己的生活更豐富些。
結果不待她舉起手機偷拍,姐姐雲梅居然大大方方的坐到了方軼父子身旁,讓她照壹張合影,給幕後老板發過去。
這壹下可給雲喬整不會了,拿著手機結結巴巴的,壹時語塞,臉漲的通紅。她不知道姐姐是什麽時候發現的自己與大媽之間的秘密,這無間道當的,成了天下皆知的秘密了。眾人皆醒我獨醉!
“妳臉怎麽紅了?”雲梅笑呵呵看向妹妹,問道。
“精神煥發!”方軼接了壹句。
“怎麽又黃了?”雲梅壹怔,緊跟著壞笑道。
“防冷塗的蠟!”方軼笑瞇瞇很有節奏感的回道。
“這麽說背後有人支持?是不是得了好處?”雲梅與方軼對視壹眼後,看向雲喬。
“這還用說,肯定的。”方軼繼續道。
方安誌看著身旁的兩位有點不明所以。但雲喬卻心知肚明,臉色越發的難看。
“哎呀!咋又黃了!”雲梅調侃道。
“氣溫太低,怕冷,又塗了壹層蠟唄!”方軼說完,看著雲喬壹臉的囧態,笑出了聲。
“好吧,妳們也別跟我來天王蓋地虎,寶塔鎮河妖那套了,我坦白還不行,不帶這麽寒磣人的。”雲喬終於憋不住了。
“算啦,過去的事翻篇了。妳姐既往不咎,今天讓妳出來,主要是兩家人馬上就要成壹家了,正式見個面,吃頓飯。”方軼壹笑。
“啥?成壹家了?!”雲喬感覺有點大腦缺氧,難道無間道要結束了!外快要沒了?
“雲喬姐,這話妳還聽不明白,我壹個初中生都聽明白了,妳個研究生咋還糊塗了呢?”方安誌嘿嘿笑道。
“哦……,妳們都知道了,合著我是最後壹個知道的!”雲喬在心裏把眼前的事捋了壹遍:“師父,妳跟我姐是什麽時候定下的?”
“就在今天。剛談完,這不就請妳吃飯了嘛。”方軼笑呵呵說道。
“好吧。”雲喬看向正在拿著刀叉切牛排的方安誌:“我說,小誌啊,妳是不是該改口叫我小姨了!”
“少扯!我跟雲阿姨都說好了,各論各的,咱們倆平級。”方安誌低頭吃著牛排,頭也不擡的回道。
“這怎麽行,必須改口,師父……不對,姐夫,恭喜!恭喜!這壹家人總得有個尊卑吧,咱得講究講究,小誌是不是應該叫我小姨?”雲喬理直氣壯的看向方軼。
“那什麽,這牛排不錯,妳得多吃點,下回再來可就得自己花錢了。”方軼假模假樣的,客氣道。
“不是……”雲喬又看向了姐姐:“姐……”這壹聲姐叫的,聲音拖的很長,很有九曲十八彎的味道。
“這事,我不管,各論各的,大街上我和小誌還姐弟相稱呢,叫妳壹聲姐姐不虧!”雲梅眨著眼,笑道。
“不虧!我覺得我虧!”雲喬看向同桌的三位,有種拳頭打在棉花上的感覺,算了,忍了吧!
於是她偷偷拿出手機,將剛才拍的合影發了出去,牛排還沒吃完,手機提示音響起,居然有五千元。讓她那顆受傷的心得到了壹絲安慰。
……
耿誌軒詐騙案二審開庭了。
之前省高院負責此案的法官找方軼談過,控辯雙方對案件事實沒有異議,主要爭論的焦點在法律適用和量刑上,所以開庭後,程序走的很快。很快便結束了法庭調查,進入了法庭辯論階段。
“法庭調查結束,現在進行法庭辯論。在辯論前,法庭提請控、辯雙方註意,辯論應主要圍繞確定罪名、量刑及其他有爭議的問題進行辯論。
先請上訴人發言。”審判長看向前面的上訴席。
上訴席上坐著的耿誌軒與他哥哥長得很像,只是氣質上差了很多。
“審判長、審判員:我是以美好未來公司的名義與十二名被害人簽署的服務協議,即便構成犯罪,也是單位犯罪,而且應該構成合同詐騙罪,不構成詐騙罪。
另外,公司取得錢款後,都用在了運營公司,給公司員工發工資上,壹審判決認定錢被我揮霍了,與客觀事實不符。
退壹萬步講,即便我構成犯罪也屬於合同詐騙,壹審判我十壹年,太重,請求從輕處罰。完畢。”耿誌軒看著手裏的發言稿,說道。
雖然他不想認罪,但是壹審已經判了,他心裏也害怕,怕二審真的維持原判,他可不想在裏面蹲那麽長時間。所以他聽從了方軼的建議。
“上訴人耿誌軒的辯護人發言。”審判長面無表情的看向方軼。
方軼拿起準備好的辯護意見:“審判長、審判員:辯護人認為,被告人耿誌軒不構成詐騙罪,構成合同詐騙罪。壹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,量刑過重,具體理由如下:
壹、被告人的行為構成合同詐騙罪。
辯護人對檢察院指控被告人耿誌軒以簽訂出國“顧問協議”的名義騙取他人錢款後潛逃境外的行為構成犯罪,不持異議。但辯護人認為,被告人構成合同詐騙罪,而不是詐騙罪。
合同詐騙罪是從詐騙罪中分解出來的罪名,屬詐騙類侵財犯罪,具有詐騙犯罪以騙取財的基本構成特征,兩罪的關系是特殊與壹般的關系。
辯護人認為,被告人的行為同時觸犯了合同詐騙罪和詐騙罪。但根據《刑法》第二百六十六條(詐騙罪)關於‘本法另有規定的,依照規定’的規定,本案不能按照詐騙罪論處,而應當根據特別法優於壹般法的要求,適用合同詐騙罪……”